第五八七章 皇明宪章摘录-《全球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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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皇帝权责。本朝皇帝一职,必须由太*祖、成祖之直系子孙出任。除本人自愿退位外,任期终身。皇帝为本朝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具有最高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人事权、财权......皇帝必须尽力为国家服务,为国民争取利益,保障国家公民之一切合法权益。”

    “第三章,皇位传承。皇位继任者由现任皇帝指定,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但皇位继任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现任皇帝直系子嗣,即现任皇帝之皇子或皇孙。

    二、若现任皇帝没有子嗣,则指定继任者的先后顺序为:兄弟、侄子、侄孙。

    三、皇帝指定之继任者,必须由方山科学院医学实验室之五名以上医学教授出具集体证明,证实继任者无重大身体疾患,心智正常。否则继任者不能继位。此事,应当在现任皇帝生前完成。

    四、继任者应有充分的学习,以具备一国之君之基本素质。必须完成中学毕业考试,并至少在国家文职官员和军队军官岗位上任职一年方能在继位后拥有完全的皇帝权力。若现任皇帝驾崩时,继任者尚未完成以上过程。则继任者可以接任帝位,但不得掌控行政权与财权。”

    “第四章,大明公民之权利和义务。具有中华帝国大明王朝国籍之人,为大明之公民。

    凡出身于大明国土之上者,除非其监护人放弃,否则自动获得大明国籍,成为大明之公民。

    出身于大明国土之外,但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大明公民者,经其监护人或本人申请,可成为大明公民。

    出身大明国土之外,父母均非大明公民者,在大明国土范围内生活居住达五年以上并依法纳税三年以上,且通过汉语等级考试者,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大明国家,成为大明公民。

    国家提倡权利义务对等,即权利越多,义务越多......

    公民之身份,不因普通犯罪、违法或其他荣誉剥夺等因由而丧失......

    国家对外保护公民,凡有侵犯本国公民合法权益者,视为对大明全体公民的侵犯。”

    “第五章,大明国家机构。分为中央与地方,行政与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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